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關于接受綦樹利辭去海南省第七屆
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委員職務的決定
(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)
根據綦樹利的請求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,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:接受綦樹利辭去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,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。
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
(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)
任命:
王華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審判第二庭副庭長;
徐智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、審判員;
郭龍濱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;
夏艷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審判庭副庭長;
張龍劍、黃心宇、林梅、李寧、林志勇、陳文端、李勁松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;
彭志新為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;
馬軼人為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;
龍蜀娟為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副庭長;
傅萍、李丹丹為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;
劉霞為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;
張麗華為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;
潘心情為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;
文朝柏為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;
何姿玲為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;
韓軍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綜合審判庭庭長;
林琳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;
林露晴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;
陳煥杰、王海婷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。
免去:
凌杰泉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審判員職務;
郭龍濱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職務;
黃洋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、審判員職務;
王華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職務;
吳向東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、審判員職務;
夏艷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一庭副庭長職務;
孫斯霞、楊健、彭永紅、唐進、劉元敏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;
王定輝的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審判員職務;
彭志新的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職務;
馬軼人的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職務;
梁振文的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、審判員職務;
汪永清、黃聲澤、劉惠瓊、符興、黃心宇、陳艷嬌的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;
吳曼江、黃海浪的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審判員職務;
文朝柏的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;
潘心情的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;
蒙良的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、審判員職務;
張模金的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、審判員職務;
沈美萍的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;
李科蕾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;
田立新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職務;
張會兵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職務;
韓軍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職務;
郭強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。
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
(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)
任命:
伍文正、吳天昊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。
免去:
王拾月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職務。
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
(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)
任命:
韓俊為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。
批準任命:
歐陽軼群為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。
免去:
吳彥的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、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;
歐陽軼群的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;
覃業山的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;
吳乘濤的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員職務;
趙堅的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員職務。
批準免去:
陳云鵬的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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